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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 件
津建招标〔2018〕501号
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遏制和打击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按照《市建委关于简化优化招标投标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建招标〔2018〕232号)要求,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调整充实监管力量,加强监管人员培训,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监管到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管工作定期组织检查,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一)严格落实监管措施
市、区招标监管机构要加大对招标投标的过程监管,严格落实各项检查措施和制度。
1.对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开标过程、招标情况书面报告、合同订立情况每月至少随机抽查一次,并建立检查档案。
2.对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随机抽查应当在发布期限结束之前完成。
3.对随机抽检的建设项目开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4.对所有建设项目评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电子音像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5.严格落实最低抽查比例,抽查建设项目数量无法按比例计算的,至少抽查1个以上。
6.每月5日前将上月监管情况书面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市、区招标监管机构要严格落实执法责任,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2.招标人规定最低投标限价的;
3.招标人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的;
4.招标人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的;
5.招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
6.招标人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
7.招标人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
8. 招标人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的;
9.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不同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
10.招标人自公示结束之日起三日内,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11. 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的;
12.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有管辖权的招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1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14. 评标委员会成员未客观公正履职的。
二、强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主体责任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积极发挥主体作用,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有管辖权的招标监管机构。对应该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报告的,按照涉嫌串通投标予以查处。
1.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3.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对同一项目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
6.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员参与资格预审、领取招标文件等资料 、招标答疑会、参加开标、缴纳或者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7. 已通过资格预审并且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相互串通、协同不参加投标或者不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导致本次招标失败的;
8.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至评标结束期间,多个投标人协同行动,撤回投标文件的。
三、压实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监管人员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不客观、不公正履职行为的,应当向其提出警告,视情况更换该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终止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活动。
评标委员会成员发现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采用询标等方式进行核查,集体表决后作出认定。对认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按照废标处理。评标结束后立即书面报告项目所属招标监管部门。对应该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报告的进行通报,按照涉嫌串通投标予以查处。
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
2.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两处以上(含两处)错、漏一致的;
5. 投标文件存在明显与招标项目无关内容、章节序号错误、抄袭其他投标人文件内容的。
四、加大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力度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布受理举报邮箱和电话,及时受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完善调查机制和调查手段,认真组织核查,依法予以处罚。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处罚结果及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举报邮箱:tjjszbzl@126.com;
举报电话:23661595。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10月10日